性別平等
6、教師服務規約
台東縣新興國民小學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規定
101.09.24性別平等委員會審議通過
103.09.05性別平等委員會審議通過
一、依據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
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二、目的
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提供學校學生免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學習環境,特訂定本規定,並公告周知。
三、本防治規定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四)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五)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六)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師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七)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於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
(八)學生:指具有學籍或交換學生。
(九)教育人員:含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體育教練、警衛、校護等等。
四、責任歸屬
本校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研擬與落實本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負責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處理。
五、校園安全規劃。
由總務主任負責招集人員,定期檢視與規劃校園整體安全。
(一)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1. 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2. 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六、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一)提昇教職員工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知能
本校各處室應積極推動學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並採取下列措施 :
1. 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
2. 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及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置研習活動,參加人員給予公假或公差假登記。
3. 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規定所規範之事項。
4. 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5. 辦理本校教職員工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及在職進修時,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暨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課程。
(二)教師教學及人際互動
防治課程、教材等教學相關事項,以及防範教師違反專業倫理情事等事項,由本校教導處負責辦理。
本校教職員工應注意下列事項 :
1. 於進行校內外教學、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
2. 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3. 教師若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4. 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學生人際互動
學生與他人相處之規範及宣導等事項,由 教導處訓導組負責辦理,本校各班導師應加強指導學生。
本校學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下列行為:
1. 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2. 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3. 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
七、禁止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政策宣示。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及救濟等資訊蒐集及建置由本校訓育組長負責,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學校應公告週知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利用各項集會口頭、網路或書面文宣等適當方式,提供性別平等之教育環境。
八、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界定
本規定所稱之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除依刑法、民法、性別工作平
等法及性侵害防治法規定,皆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之定義。
九、事件申請調查程序
申請(檢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申請調查之程序如下:
(一) 本校若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
任何知悉有構成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檢舉人,得以書面向本校教導處訓導組申請調查。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 行為人為學校首長者,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
2. 行為人於兼任學校所為者,應向該兼任學校申請。
倘申請或檢舉之案件非屬本校權管者,由訓導組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倘申訴或檢舉加害人為本校校長時,移請教育主管機關調查處理。
(二) 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為之者,教導處訓導組應作成記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上述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1. 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2. 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3. 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聯絡電話。
4.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5. 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
6. 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其相關證據。
(三)申請(檢舉)人得以傳真、書信、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必要時,得先行以口頭申請,並於二日內以書面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四) 訓導處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收件後,訓導處於收件後必要時,本校相關單位並應配合協助。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送交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簡稱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
(五) 訓導組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送達「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即不再受理同一事件之申請(檢舉) 。性平會得指定或輪派委員組成三人以上之小組決定之。
(六)訓導組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七)申請人(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訓導組提出申復;其以口頭為之者,本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八)由訓導組接獲申復後,學校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應於申請調查或檢舉案確定後三日內交付「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九) 經媒體披露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學校應視為檢舉事件,主動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調查處理,避免事件擴大。
(十) 本處理程序之(一)但書第二款之情形,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行為人兼任學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前項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完成調查後,其成立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機關、機構或其他兼任學校處理;涉及刑責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一) 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同時具有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二種以上不同身分者,以其與被害人互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之身分,並由該身分之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
無法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身分,或於學制轉銜期間,尚未確定行為人就讀學校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十二) 行為人在二人以上,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行為人所屬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十三) 行為人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與現所屬學校不同者,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前項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機關完成調查後,其成立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機關或機構處理;涉及刑責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四)申請(檢舉)人於案件調查處理期間撤回者,應以書面為之。
十、教育人員知悉與追蹤通報責任
(一) 學校教育人員應於知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向各該主管機關通報,二十四小時內向上級機關通報,教導處訓導組應循校安系統向教育部通報;性侵害事件則應填妥「性侵害事件通報表」,以書面或線上通報。
(二) 另本校教育人員應於知悉學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24小時內通知教導處。
(三) 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視同檢舉,主動由性平會調查處理。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時,學校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四) 本校依性別教育平等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為通報時,應於加害人已確定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始得為之。
(五) 通報之內容應限於加害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間、態樣、加害人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
(六) 本校接獲通報,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
(七) 輔導室應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暨本準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建立檔案資料,由專人負責保管。
十一、事件調查及處理程序。
本校受理事件與調查及處理程序如下:
(一)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受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依本法第三十條及本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
(二)調查小組置發言人一人。調查結束後,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主任委員如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之。
(三)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及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四) 調查處理之原則
1. 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2. 本校在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3. 行為人、申請人(檢舉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4. 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5. 本校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6. 本校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7.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學校或主管機關得繼續調查處理。本校得經所設之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應命學校繼續調查處理。
(五)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調查程序亦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六) 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報告建議之懲處涉及改變加害人身。
(七)調查報告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得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相關單位提出報告。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上述所稱相關權責機關於學生為學生獎懲委員會;於教師為教師成績評審委員會、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於職員、工友為考核委員會;於校長為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本校為上述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八) 本校應於接獲事件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同時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並責令不得報復。
(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確保所作裁決確實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有報復情事之發生。
(十) 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本校於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
1. 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
2. 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