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金峰鄉新興國民小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一、依據: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二、本校設置校園網路之目的,在於支援本校各單位之學術教學研究活動、辦理行政公務,藉以提供資源分享與資訊傳遞之機會。為促進網路資源共享與合作交流,增進網路安全,強化資訊倫理,保護合法權益,依據教育部訂定之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訂定本校網路使用規範。

 

三、禁止私設或竄改校園網路上任何資訊設備之網際網路位址(IP Address,簡稱IP),如有使用特定IP之需求請事先提出申請。

 

四、為維護網路安全,未經核可,禁止在校園網路內架設路由器、無線網路APIP分享器等設備。

 

五、網路使用者禁止或不得為下列不符合台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利用校園網路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

()存取影響兒童與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資訊。但因教學或研究之必要,且已設置適當之區隔保護機制者,不在此限。

()非法使用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非法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非法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大量傳送電子垃圾郵件或類似資訊,及其他影響校園網路系統正常運作之行為。

()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或其他類似功能之方法,從事散布謠言、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威脅或其他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之資訊。()其他不符校園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前項各款行為如有涉及不法情事者,使用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負法律責任。

 

六、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並不得有涉及下列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下載或重製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公開於網路上。

()任意轉載電子佈告欄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

()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爭議之行為。

 

七、網管單位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伺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網路使用規範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八、本規範未訂定之事項,得依據「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辦理。

 

九、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